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63年6月10日在马尼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原子能(和平利用),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8526
签署年份:1967-01-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菲律宾*
保管国家:菲律宾
文本语种:英语
以色列大使馆对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表示赞赏,并参考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与以色列原子能委员会之间缔结的《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1963年6月10日,2谨通知外交部,以色列原子能委员会希望将上述协定从1965年6月10日起再延长两年。外交部向Em bassy表示赞赏荣幸地参考1965年9月24日大使馆的照会,该照会提议延长菲律宾与以色列之间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该协定于1963年6月10日在马尼拉签署。大使馆建议,本说明与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对它的肯定答复一起构成一份Ag。这两个原子能委员会之间的条约生效,于1965.1967年6月10日追溯生效。从1965年6月10日起,为期两年,上述大使馆的说明与本说明一起构成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原子能委员会和以色列原子能委员会希望进行合作在农业,工业,医学和基础科学领域和平发展原子能方面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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