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0月24日至26日在尼亚美举行的尼日尔河沿岸国家会议,其支流和支流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该河国之间航行和经济合作的法案尼日尔河流域。第一个更正与该协议的标题有关,该协议的标题最初写为:“关于尼日尔河委员会关于尼日尔河航行和运输的协议”。为了在此事项上实现最大程度的合作根据《尼亚美法》第4条的规定,沿岸国承诺在最早阶段将拟进行的所有研究和工作通知本协定第一章所规定的委员会。委员会的其他决定,在经河岸国批准后,并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限后,对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具有约束力c)收集,评估和传播整个流域的基本数据,审查沿岸国编写的项目,并向沿岸国政府推荐计划,以供共同研究和为沿岸国家开展工作。合理利用和开发流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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