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议-道路项目(相关信和所附的《发展信贷条例》第1号)。 1965年3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8499
签署年份:1966-12-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发展协会*,索马里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b)借款人和协会应通过其代表不时就与信贷目的,维持信贷服务以及该机构或机构的经营,行政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事宜交换意见。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维护借款人道路的借款人。(h)借款人应保留或安排维持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收益中筹集资金的货物贷项,以披露其在项目中的用途,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借款人的一个或多个代理商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用于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借款人道路的主要租赁(b)信贷收益应从信贷帐户中撤出:(i)以借款人货币的支出或在借款人领土内生产的商品(包括从该国领土提供的服务)为单位,以协会不时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本协议的合理选择02将会发生,并应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继续有效六十天,然后在协会继续履行的任何后续时间,协会可以选择宣布则在本协议中的任何相反之处均应立即偿还并应立即偿还的本金立即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偿还并应偿还。(b)除协会另行同意外,道路项目A部分中包括的承包商应由借款人和协会满意的承包商建造,并根据满意的合同雇用借款人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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