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信贷协定-第三项工业进口项目(相关信和发展信贷条例第1号)。 1966年8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信用,行业,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478
签署年份:1966-12-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国际发展协会*
保管国家:国际发展协会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就1965年8月11日签署的发展信贷协议(第二工业进口项目)[2],于19641年6月9日签署的发展信贷协议(《工业进口项目》)2,协会以及本《开发信贷协议》第5条(b)款中提到的事件,借款人未履行偿还本开发信贷所要求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协议或任何其他发展信贷协议,或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任何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或根据任何此类协议交付的任何债券,即使已由其他人付款。 “但是,对于借由借款人和协会不时协定的指定回扣品获得的货物,借款人应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从信贷帐户中提取a借款人和协会不时就合理的货物成本支出金额达成一致的百分比。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地方均具有以下含义或其任何附表:(i)“特定企业”一词,是指借款人不时通知协会的行业,这些行业生产资本设备和其他对经济发展具有高度优先性的其他商品的行业,经借款人和协会商定的时间。协会应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其账簿上开立一个信用账户,并应将信用证存入该信用证。 dit帐户中的信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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