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第二高速公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6年6月24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8466
签署年份:1966-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泰国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发生,并应持续60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及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并且在进行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与此相反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保证金不收取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在其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或与之相关的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借款人应支付所有此类税款(如果有) ,是根据应以其货币支付的货币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实施的。并应向银行提供银行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借款资金,项目,货物,经营机构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的支出的支出信息,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以及借款国的国家公路系统上的交通。(d)除世行另行同意外,项目所包括的公路应由借款国满意的承包商建造,本行所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或借款人任何机构的资产,或任何此类借款人的资产。政治分支,包括泰国银行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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