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教育项目(带有相关信函和附件,第3号贷款条例)。 1966年9月30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教育
登记号码:8463
签署年份:1966-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牙买加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除借款人与银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贷款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相当于不时百分比的金额。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由借款人为执行该项目所需的合理商品成本支出的金额(e)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在借款人执行该项目时应按照借款人和银行的满意条款和条件聘用或促使雇用借款人和银行可接受的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其他顾问。(/)除银行另有协议外,借款人应使项目由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承包商执行,该承包商根据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合同雇用。02(h)贷款条例:借款人未履行偿还贷款协议或债券或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或担保协议所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付款义务的义务贷款条例02将会发生,并应在银行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之后持续60天,然后在该借款人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可以选择宣布立即偿还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相反规定应立即偿还本金。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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