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雇人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其通常居住在缔约国一方的领土内,并由在所述第一国设立机构的企业在另一国雇用,应继续受法律约束如果在第二国领土内的受雇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并且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使该受雇时间超出原定期限并超过十二个月,则在其正常工作所在国生效在一个受雇国的政府以授予其条件为条件的情况下,经临时受雇国政府的同意,可以继续执行其在正规就业国的现行立法。的职业病益处,是指在上一次有能力从事的职业中止后的特定时期内已诊断出有关疾病在发生这种疾病时,该缔约国的主管机构应在必要的范围内考虑在该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类似职业,就好像该职业是在第一国领土内进行的一样。为了评估由工业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残疾程度,缔约国之一的法律规定,应隐含或明确考虑以前的工业事故或职业病,以前持续或间接造成的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在第一国的主管机构应考虑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或根据另一国的立法订立的合同,就好像它们是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立法受到维持或承包的。...
社会保障公约。 1965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署pdf预览版社会保障公约。 1965年12月17日在巴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