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6年6月2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8448
签署年份:1966-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以色列*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英语
在缔约国惯常根据企业总利润按其各个部分的分配确定应归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的情况下,第二款不得排除该缔约国的身分。从确定应按惯例分摊的利润征税后,采用的分摊方法应使结果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则。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在该缔约国的每一方应将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从事同一或类似活动的不同的单独企业而可能预期取得的利润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活动,并且完全与该永久性企业进行独立交易(e)“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在不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养恤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该规则适用于从缔约国一方来源取得并支付给缔约国一方的年金。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控制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公司或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控制的公司控制的事实,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事实(无论是否通过缔约国另一方经营)常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其本身并不构成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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