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某些有关航行和水道的问题达成协议。 1965年6月9日在波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航海
登记号码:8439
签署年份:1966-12-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丹麦语
(3)如船舶连续航行到缔约另一方的港口或从该港口驶入海上,则缔约一方应在其领海内认可缔约另一方的海关印章, 1于1966年12月2日生效,在联邦政府通知之日(1966年11月2日)之后一个月,于1966年12月2日生效。德意志共和国向丹麦政府表示,该协定已根据第13条履行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的宪法手续。第8条也应适用于流离失所者的追回设备所属的缔约方应按照其为收回自己的设备而应支付的费率支付设备回收费(2)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在缔约双方之间定期服务的客船所签发的安全证书的副本互相发送,并应将适用于所有客舱的所有特殊安全要求相互通知。本协议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通知登登王国政府标志该协议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效的宪法要求已经生效的一个月后生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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