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巴西提供贷款的协定。 1966年7月8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金融
登记号码:8435
签署年份:1966-12-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巴西,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葡萄牙语,英语
借款人从特别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导致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放款人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种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应仅在一定范围内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恢复该通知书中指明的内容,且该通知书不会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丹麦政府(以下称放贷人)同意向巴西政府(以下称借款国)提供了一笔开发贷款,金额为二十一(21)丹麦克朗,用于购买Ar中所述的资本设备和服务在第二条所述的第一笔提款前,借款人应满足放款人的要求,即借款人的母国的所有宪法要求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因此借贷协议将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这构成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有效义务。如果借款人连续任何六十天对任何金额的贷款中止了从特别帐户提款的权利,则贷款人可以借通知借款人的方式终止借款人就该数额提款的权利。参考丹麦政府与巴西政府之间今天的《发展贷款协定》(以下简称“协议):我荣幸地建议,以下条款应约束本协议第六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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