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1966年12月31日之前,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荷兰的渔船还应有权捕鱼,从沿海地区的领海基线起测量的距离不得超过三英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基准线或超过10英里的封闭海湾线的地方,应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署后生效,在该政府与随后签署或已经签署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政府之间,就其后签署本协议的任何政府而言,生效日期为该政府签署的日期。直到1965年12月31日,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荷兰的渔船将继续有权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沿海捕鱼,最高限制为三英里由1964年3月第9日在伦敦的领海基准确定,用英文和法文书写,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为单一正本,应存入联合王国政府档案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应将其经核证的真实副本转交给每个签署国政府。一方面,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及比利时,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德国,爱尔兰和荷兰在另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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