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与投资担保有关的协议的票据。 1966年3月25日,新加坡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8425
签署年份:1966-12-0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加坡,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本协定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生效之前就马来西亚政府或新加坡政府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协定批准的新加坡项目所签发的所有投资担保。以及经修正的1959年的马来亚。当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瓜拉汗州政府)国民提议在依据本协议发布的担保的协助下投资于政府领土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或活动时根据东道国政府的规定,两国政府应根据其中一个的要求就项目或活动的性质及其对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磋商。在要求进行谈判的几个月后,两国政府仍未通过共同协议解决这一要求,该要求包括是否存在国际公法问题,应提交给选定的仲裁庭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中有关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签发的保证的规定应对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解除后,这些保证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20年)。收到阁下的照会表明上述规定对新加坡政府是可以接受的之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认为本说明和您的答复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关于该主题的协议,该协议应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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