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附议定书)。 1966年1月24日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8364
签署年份:1966-11-0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俄语,芬兰语
如果接收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打算在接收国水域内以发送国国旗航行的船舶上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措施,则接收国主管当局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应通知派遣国的领事,以便领事官员在采取措施时可以在场。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的最后住所为该国的法律规定。领取国应适用于其所在国的动产,条件是居住在领取国或第三国的合法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在拥有人去世后六个月内提出要求。在不损害接收国当局权利的前提下,调查航行中在航行中发生的任何事件g以派遣国的旗帜为标志,并在派遣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决船长在执行该船时,船员和其他船员之间的任何形式的争端。与他同住的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是派遣国的国民,应在有关领事官员或领事雇员的同等程度上享有接受国管辖权的豁免。由接收国国民的已故者留下,接收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应适用该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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