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6年9月23日在新加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326
签署年份:1966-09-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新加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针对根据本协议代表其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追究该索赔。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根据本协定的业务活动产生任何索偿或负债的情况下是无害的,除非当事方和执行机构同意此类索偿或负债是由毛额引起的。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与《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公约》规定的豁免相同的豁免政府应将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授予企业或组织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可能保留的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项目。属于该特别项目的任何设备,材料,用品和其他财产资金或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被任一方或双方利用或提供)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直到其所有权可以按照相互商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政府为止。双方特此达成协议,各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第一条所述款项应由以下机构支付:特别基金与该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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