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协助通过提供材料促进项目的总协定。 1966年2月4日至8日在维也纳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援助
登记号码:8323
签署年份:1966-09-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土耳其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除非供应文书中另有规定,否则供应材料的所有权应在其接受所有权时移交给政府。如果供应文书规定所有权应转移到材料上,则所供应材料的任何部分均应装运由材料安排时由政府安排的,应委托给政府选定的有执照的公共承运人,或由政府指定的负责人陪同。除非《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每个项目应受遵守以下健康与安全规定:政府应将原子能机构的《基本安全标准》 2及其专门法规应用于实施每个项目的操作,并应努力确保原子能机构《行为准则》相关部分中建议的安全条件。惯例:除非《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条款另有规定与原子能机构达成有效协议后,如果在转让时有效的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允许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核材料应免于原子能机构保障,*考虑到该材料中的PN核材料的数量当时的状态。一旦原子能机构批准了政府提议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项目以及将特殊裂变材料或其他材料分配给原子能机构,则原子能机构与政府将对此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应除其他外:(a)定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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