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目前应根据所提供的通知,协议和决定,对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应受保障的材料,设备和设施的有关以色列和美国的库存进行盘存在本协定第二条中,以及根据各国政府根据本协定提交的保障报告。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美国”)和以色列政府(以下称“美国”) “以色列”)根据1955年7月12日2于1959年8月20日修订的协定,1960年6月3日的I960、1962年6月4日22,1964年8月15日6和1965年4月11日(以下称为“合作协定”),其中规定,美国向以色列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应仅用于和平目的,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为此目的建立了保障制度,鉴于两国政府重申希望不要使用美国根据《合作协定》提供的设备,装置或材料的生产,使用或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到该协定规定的保障的设备,装置和材料出于任何军事目的,并已要求原子能机构在适用的规定范围内适用本协定所涵盖的此类材料,设备和设施的保障,根据本协定适用于核材料的原子能机构保障将暂停执行,同时仅根据机构批准的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的范围内,将此类材料仅出于加工,再加工或测试目的而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或根据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安排,前往以色列或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设施前提是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适用保障措施的协议。 1965年6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pdf预览版适用保障措施的协议。 1965年6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