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军在中华民国地位的协定。 1965年8月31日在台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8308
签署年份:1966-09-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中华民国*,美国
保管国家:中华民国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如果改变了美国武装部队或文职人员或受抚养者的身份,以致他或她在协定地区的驻留不再与美国武装部队有联系,则美国当局应立即通知中国当局,如果中国当局要求该人离开协议区,应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中华民国政府提供从协议区提供的运输服务。免税地进口到协议地区以与美国签订合同以造福美国武装部队的财产,材料,设备,用品和机动车辆,但不属于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应保留其进口商的财产,并可以根据与所采取的措施类似的措施,随时从协议区域移走或处置在协议区域中处置美国武装部队的剩余财产,并受与在协议地区或中华民国政府居住的人打交道时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引起的索偿。本条第6款或第7款的适用)是由于在履行公务时发生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或由于美国武装部队所采取的其他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发生中国应根据以下规定处理法律责任,并在协议区域内对中国政府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害:(a)索赔应按照以下规定提起,考虑和解决或裁决:关于中国自身武装部队活动引起的索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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