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公约》(附《特别议定书》)。 1965年2月12日在卢森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劳动
登记号码:8305
签署年份:1966-08-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卢森堡*,葡萄牙
保管国家:卢森堡
文本语种:法语
前条所述的被保险人或其遗属可根据缔约各方的立法而享有的利益,应以下列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已完成保险期限或同等期限的法律:(a )各缔约方的机构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在考虑到上条所指期间的总和之后,确定有关个人是否满足该法律规定的应享福利条件。从一个缔约方的领土转移到另一缔约方的领土的受雇人员或被这样对待的人,在该领土上受雇后,有权在该领土内获得本国法律规定的失业救济金。另一方,只要他满足该方立法规定的条件,凡获得每一领土内给予失业救济金的期限的总和。领取缔约双方法律规定的应领养恤金或年金的人居住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并有权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规定的实物津贴,应以其居住地的机构为他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这种津贴,就好像他收到的养恤金或年金仅根据该国的法律应支付的一样(d)在给定时间内,有关人员不满足适用于他的立法机构所施加的条件,但满足其中一个立法机构所施加的条件而又不考虑在该期限内完成的期限其他立法机构,应仅根据赋予应享权利的法律来确定利益的数额。直到最后一段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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