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国籍案件公约。 1965年3月31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国籍,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8304
签署年份:1966-08-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波兰语
死者父母的子女或下落不明的父母的子女,以及在父母丧失父母权的情况下指定的监护人照管的子女,应视为其居住国的唯一公民。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一缔约方的公民,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之前获得另一缔约方的国籍而又不丧失其先前的国籍,应从本公约生效之日仅具有其所在领土的缔约方的公民身份。如果父母未代子女提出共同选择权声明,则该子女应被视为公民仅在第2款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居住在其领土上的缔约方中第三国的法律,而父母没有提交共同的选择声明,则该儿童应被视为缔约国的公民,父母在父母离开第三国之前在其领土内拥有共同的住所。是缔约一方的公民,缔约另一方的另一公民可以同意代表本公约生效后出生的儿童选择加入其中一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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