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65年7月6日在雅温得©签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8299
签署年份:1966-08-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喀麦隆,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应课税的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工商企业,应在与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和工商企业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任何免税,扣除或减免。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工商企业不得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上接受另一方或更高方的税收,会费或收费,应遵守现行法律。如果一方没有任命其仲裁员,并且没有按照另一方的邀请进行任何指定,则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该任命仲裁员应后一当事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行为当事方是由于解释或执行本协议的规定而产生的,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混合委员会无法在六个月内令人满意地解决此类争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它应,应提交给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仲裁庭。缔约一方应采取歧视性措施,这可能不利于缔约另一方的运输,并可能不利于旗帜选择,而违反自由竞争的原则。...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65年7月6日在雅温得©签名pdf预览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65年7月6日在雅温得©签名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