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1958年5月30日协议的第1条,合并德国和荷兰境内加克塞尔/胡佩尔边境过境点的边境管制行动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运输
登记号码:8291
签署年份:1979-09-17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3)为了保护第2款所述的继承,接受国的主管当局应按照该国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继承财产。将遗嘱(如果有的话)交给领事官员,并将继承人和有关遗产的状态和价值的数据告知他,并将遗嘱的日期分别告知他。 (6)在与居住国领土内的继承有关的手续完成后,如果继承的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出售给他人的收益,继承国国民的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在接收国领土内,并且未指定其代表的,上述财产或其出售收益将移交给派遣国的领事馆状态。 n:a)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素质是否得到证明(1)接收国的船只在接收国发生失事,搁浅或损坏时,接收国主管当局应立即通知领事官员并且在接收国的海岸上或附近发现了由派遣国国民拥有的财产-也包括第三国受损船只的部分货物-或在该国港口下船时发现的( 6)领馆官员,领馆负责人和领馆雇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因行使职权范围以外的行为而以任何形式被逮捕,拘留或剥夺自由,除非是严重的故意犯罪,应予惩处。根据拘留所居住国的法律,其最低刑罚应至少为五或更长的刑期,并根据该国司法当局的决定,负责刑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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