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港口项目(随附第3号贷款条例)。 1965年9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港口,贷款
登记号码:8264
签署年份:1966-07-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西班牙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d)借款人应就其中一个项目港口采取本节(b)款要求的措施,或对B部分港之一采取类似的措施后,借款人应将港口设施(包括项目中与之相关的设施)以及与该港口有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以将使借款人和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以充分保护权利以及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并使借款人能够促使该港口履行与之有关的《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应保留足够的记录,以识别从贷款收益中融资的货物,并披露在项目中的使用,记录项目的进度(包括其成本)并根据一贯保持的良好会计惯例反映运营和项目港口和B部分港口以及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或其维护的机构的财务状况,并应使世行代表能够检查项目,货物从贷款收益,该港口的所有其他港口建设和维护工程,设备,物业和设施以及任何相关记录和文件中获取资金。《贷款条例》 02应当发生,并应在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有效银行应将其本金提供给借款人,然后在其继续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当时所有未偿还的债券本金到期并立即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无论本协议还是在债券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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