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铁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5年12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运输
登记号码:8260
签署年份:1966-07-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新西兰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根据《贷款条例》第04条,银行和借款人可能会不时同意以一种货币支付的贷款的任何部分可以以一种或多种其他货币支付,并且自该协议规定的日期起,该部分贷款和代表该贷款的该部分的任何债券的本金,以及应以该一种或多种其他货币支付的任何保费和利息。()应银行不时提出的要求,借款人应立即提供世行应不时提出要求,向世行提供项目的计划和规格以及随后进行的任何重大修改。《贷款条例》 02将会出台,并应在接到通知后持续六十天应由银行提供给借款人,然后在银行继续提供贷款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本金和全部Bo然后立即偿还应偿还的欠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金应立即归还并应偿还,但无论如何,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内容均应立即归还。(a)借款人和银行应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不时通过其代表就项目的进展,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定下的义务,该机构的行政,业务和财务状况交换意见借款人的机构或机构,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并负责借款人所在地区的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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