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附有时间表,签署议定书和解释备忘录)。 1962年6月27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8197
签署年份:1966-05-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丹麦语
(4)除本条第(5)款另有规定外,领事官员或雇员还应在本领土免除由海关官员征收或可能征收的任何种类的任何税款或其他类似费用。接受国或其任何州,省,直辖市或其他地方分支机构,但对进口领土征收或因进口该领土而征收的税款或关税除外,但该税收或关税仅在第16条中予以规定,但该官员或雇员是(a)不是接收国的国民,而属于或构成任何旗帜的失事船只(不是接收国的船只)的一部分或属于任何此类船只的货物或属于该船只的货物的任何物品是被发现在接收国海岸或其附近或被带入该国任何港口的,应视为已授权适当的领事官员作为物品所有人的代理人,做出与该物品有关的此类安排(a)如果属于或属于该船一部分的物品,该船舶是派遣国的船舶,或者,对于货物,则按照所有人本人的意愿对物品进行处理和处置,该货物归该国国民所有(2)如果一国所有或任何一个领事馆在另一国领土或第三国任何领土内被军事占领而关闭,前国的领事官员(包括名誉领事官员)和前国有关的领事官员,他们是该国国民而不是该国国民,但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将其姓名一并通知与家人的所有成员应被给予合理的时间和适当的设施,以离开其本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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