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5年4月1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193
签署年份:1966-05-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人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而该收入可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则在提及的情况下,第一提及的缔约国根据第2款的规定,此类收入免税,但在计算该人的剩余收入时可以采用如果免税收入未得到如此免税的原本应适用的税率。缔约国一方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并且该收入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征税,则第一提及的缔约国应允许从税收中扣除该人的收入等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的税款。转让常设机构所使用的商业财产中的动产取得的收益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的动产或与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的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而动用的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包括转让所得的收益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一起)或固定基础的企业,可以在另一国征税。g)“缔约国一方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用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凡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的,该另一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给非该另一州居民的人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款,或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就未分配利润而言,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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