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用车辆公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协定(及其附件)。 1966年2月4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道路,贸易方式,运输
登记号码:8187
签署年份:1966-04-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丹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法语
总部设在任一国家或地区并获准在该国提供旅游或临时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可在没有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在另一国领土内或经该领土过境的情况下提供运输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道路自由”协议的规定:(a)车辆在从登机点到返回同一点的整个旅程中,必须载有相同的乘客,或者从在一国的海港或机场到另一国的海港或机场时,车辆必须空载返回出发地(总部)。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住所的承运人不得在该缔约国领土内进行运输业务未经第三缔约方的主管当局的特别授权,可以将其移交给第三国的另一缔约方,反之亦然。缔约任何一方的实体应将其已批准的申请书连同所有规定的文件以及涵盖其领土内该路段的许可的副本送交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上门游览需要获得授权,该授权应根据向车辆登记国的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签发,并转交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批准。车辆登记国主管当局签发的,但配额要由两个缔约方的主管当局每年根据互惠原则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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