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一方保留就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保留或撤销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权的权利,或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于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则(a)由缔约方或代表缔约方引入一个缔约方领土或在该领土上乘坐的飞机上的燃料,润滑油,零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的关税,检查费和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或费用缔约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并且仅供该第二家合同方的指定u200bu200b空运企业使用或在该空运企业的飞机中使用g除遵守《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外,应在不违反常规海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该缔约方不低于第一缔约方给予最惠国航空公司或(六)“指定航空公司”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已通过书面通知指定另一缔约方以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经营空中服务的航空公司,并且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获得了另一缔约方的适当操作许可的,(1)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授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以使其能够指定航空公司按照附表1规定的航线建立和运营国际航空服务(以下简称“ d分别为“约定服务”和“指定路线”。...
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1月23日在东京签署pdf预览版航空服务协议。 1962年1月23日在东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