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和法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以及就收入税制定相互的行政和法律协助规则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执行机构,援助,法律事项,税收,合作
登记号码:8127
签署年份:1966-02-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法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如果是比利时的其他居民收到的前款所指的那种收入,而动产资本的收入则受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的约束,而这种收入实际上是在比利时法国,从源头扣除税款,则应将比利时对上述收入应缴的税款减去法国税款后的金额减为第一,首先是按正常税率征收的动产税,其次是税额。比利时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扣减的外国税款的固定比例,但该比例应不少于收入额的15%减去法国税额。(a)来自可动资本的收入遵守本公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债券或其他可转让债务凭证的利息和其他收入,其税款受第16条规定的约束第1款,如果发生在比利时且对法国居民有残酷行为,则应就其总金额在法国负责对个人收入征税,以该目的为目的规定,对在比利时境内居住的性质相同的公司所分配利润的税金,应根据在法国境内居住的比利时公司在比利时的常设机构的利润的一小部分来计算,该利润应与该法国公司所分配的利润与其总利润,该比例不得超过比利时常设机构实现的利润的四分之一,该利润是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为公司税评估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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