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8117
签署年份:1966-0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越南共和国,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美国同意,在《越南协定》清单中列出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方面,将暂停其根据《合作协定》第八条对适用该协定的设备,装置和材料实施保障的权利。可以理解,越南和美国之间在越南和美国之间没有根据第八条和《合作协定》其他规定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由于第(b)款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将受本协议的影响。术语“保障措施的适用”,“董事会”,“贫铀”,“总干事”,“核材料”,“ PN材料”,“反应堆”,“特殊裂变材料” “”和“规约”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含义与《保障文件》中的含义相同。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美国”)和政府根据1959年4月22日的合作协定,z于1964年6月9日修订3,越南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一直在就原子能的民用领域开展合作。 “合作协议”),其中要求美国向越南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目的建立针对越南和越南的库存保障体系就美国而言,原子能机构目前应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通知,协议和决定,对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应受保障的材料,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并根据各国政府根据本协定提交的保障报告。根据本协定适用于核材料的机构保障将暂停,而此类材料根据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协议并在《合作协议》的范围内,仅出于加工,再加工或测试目的而转移到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或根据原子能机构对越南或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不适用保障措施的设施作出的安排,但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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