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泰王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
登记号码:8116
签署年份:1966-0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泰国,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保障措施的适用”,“董事会”,“贫铀”,“总干事”,“核材料”,“ PN材料”,“反应堆”,“特殊裂变材料”和“规约”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内容与《保障文件》中的内容相同。鉴于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美国”)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称“泰国”)根据1956年3月13日的合作协议2于1957年3月27日修订,I960年6月3日11日,1962年5月4日4日和1964年6月8日6进行原子能的民用合作(以下简称“合作”),要求美国向泰国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目的建立针对泰国和美国的库存保障措施。材料,设备和原子能机构目前应根据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通知,协定和决定,并根据各国政府根据本国政府提交的保障报告,对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应受保障的设施进行维护。根据本协议适用于核材料的机构保障措施将在该材料转移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时暂停,仅出于加工,再加工或测试的目的,经原子能机构批准并在《合作协定》范围内的协议,或根据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安排转让给泰国或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不适用保障措施的设施,条件是:各国同意,根据《合作协定》第六条享有的将保障措施应用于设备,装置的权利附件中规定的泰国库存中列出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将暂停适用该协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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