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协议适用于核材料的原子能机构保障将暂停,同时仅根据加工,再加工或测试的目的将此类材料转移至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机构并在《合作协议》的范围内,或根据机构批准的安排转移到奥地利或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不适用保障措施的设施,条件是:(a)协议或该安排要求原子能机构在协定的时间并有适当的加工损失津贴的情况下,将其置于原子能机构的保障之下,其数量至少等于该转移材料的同类核材料,而不受其他保障(以下称为“替代材料”)术语“保障措施的适用”,“理事会”,“贫铀”,“总干事”,“核材料” ”,“ PN材料”,“反应器”,“特殊裂变材料”和“规约”与《保障措施文件》中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具有相同的含义。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奥地利”)根据其1959年7月22日的合作协定2(以下简称“ 《合作协定》),其中要求美国向奥地利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目的建立针对奥地利和美国的库存的安全警卫制度原子能机构目前应根据通知,协定和决定书,维持原子能机构根据本协定须受保障的材料,设备和设施中的国家。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根据各国政府根据本协定提交的保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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