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的赔偿协定,关于建立同盟间赔偿机构的协定以及关于归还货币黄金的协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货币问题,战争,金属,支付,债权债务,金融
登记号码:8105
签署年份:1966-0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法国,希腊,印度,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南非联盟,英国,美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法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ii)在该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德国资产超过其在签署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德国资产的百分比中所占的百分比的任何超出额,应首先从该政府所属于的B类额外份额中扣除如果任何签署国政府放弃其在德国赔偿中的表中所列的股份或部分股份,则其在B类中的份额是通过将其A类百分比应用于德国在Cate gory BH中的赔偿形式确定的。股份,或者如果在德国赔偿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仍不满足要求时从同盟赔偿机构撤回,则放弃或剩余的股份或部分股份应在其他签署国之间按比例分配。签字政府不得通过放弃其在另一类别中的百分比份额的任何一部分而获得超过其在A类或B类中所占的百分比总数的总和,除非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德国敌对资产方面,任何签署国政府应允许从签署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德国敌军资产总额中占德国敌国全部资产A类份额的任何此类资产中扣除任何超额费用,以支付其在A类收入中的收入,在B类收入中的收入或部分对每个类别的收入。阿尔巴尼亚,美利坚合众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埃及,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卢森堡,挪威,新西兰,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南非和南斯拉夫,为了在本国之间公平分配总资产,按照本协定和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45年8月1日在波茨坦议定的规定2或已宣布可从德国获得赔偿( (以下简称德国赔偿),以建立一个盟国间赔偿机构,并解决衡平货币黄金的公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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