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缔约方的国民在另一国的领土上应享有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在根据其权利和自由而依法受到并受其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中华民国和大韩民国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如此幸福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决定缔结一项条约的宗旨是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为此目的,被任命为全权代表:中华民国总统阁下:。每一缔约方的国民根据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被允许进入或离开,旅行或居住在另一方的领土内适用于所有外国人。本条约应由缔约各方根据其各自的宪法程序尽快予以批准,并应在进行互换交换之日生效。两个缔约方之间可能会发生和建立的会议,应以国际法原则为基础。...
友好条约。 1964年11月27日在汉城签署pdf预览版友好条约。 1964年11月27日在汉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