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互助与合作条约》。 1964年6月12日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友谊
登记号码:8093
签署年份:1966-02-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文本语种:俄语,德语
在互惠互利和无私的兄弟合作的基础上,各缔约国应按照经济互助理事会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关系,按照国际社会主义劳动分工的原则,促进经济计划的协调和生产的专业化与合作,并通过使两国的国民经济更加和谐来确保最大的生产率。如果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欧洲任何一方对欧洲任何一方进行武装攻击,则另一缔约方应根据《华沙友好,合作与互助条约》的规定,向其提供即时协助。协助。缔约各方应在充分平等的权利基础上,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不侵犯国家主权。相互干涉内政和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崇高原则,继续发展和加强彼此在各个领域的友好联系和密切合作,实现互利互惠的原则。缔约双方重申看法考虑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个主权国家的存在,只有通过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谈判,才能实现爱好和平,民主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建立为了和平和包括德国人民在内的各国人民的和平未来,缔约各方应为消除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余痕迹而坚定不移地努力,以实现世界和平。缔结德国和平条约并在西柏林建立正常条件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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