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协定。 1964年8月11日在伯尔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8059
签署年份:1966-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1)在根u200bu200b据本协定第四条达成协议后,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有关控制和保障措施进行管理之前,任何情况下,缔约任何一方均有权违反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六条的规定,或缔约另一方没有履行第五条或第七条的承诺,请缔约另一方采取纠正措施。 2)如果缔约双方无法就举行第IX条所规定的磋商达成协议,或者缔约双方由于此类磋商或因磋商而在第9条中作了规定的磋商而无法达成协议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本协定。(1)除适用第三方,缔约任何一方根据任何国际协议承担的义务以及在瑞士和联合王国有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许可要求,管理局和瑞士政府将向第三方提供有关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其他未分类研究信息,分别或将来可能在其处理中使用,并且分别与瑞士或英国的当前或任何计划的原子能计划有关。应出售给瑞士政府或授予该国政府以商业条款授权的人员,或应协助瑞士政府或该政府授权的人员以商业条款从联合王国购买以下产品:(a)为提高效率和效率而必需的质量和数量的燃料。根据本协议从联合王国获得的研究堆和动力堆的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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