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65年4月2日在伦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056
签署年份:1966-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牙买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1)在不违反英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免税额的抵免额,以抵免在英国境外应缴纳的英国应缴税款的联合王国税项,就收入而言应直接或通过扣除获得的牙买加应缴税款(j)“英国企业”和“ Jamaican企业”分别是指由某企业经营的工业或商业企业或企业,可以从牙买加境内的来源获得抵免该收入的任何英国应缴税款的抵免额。英国居民和工商业企业或由牙买加居民经营的营业活动,并且“其中一个领土的企业”和“另一领土的企业”是指英国进入奖品或牙买加人企业,因为上下文要求尊重包括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普通股息在内的任何此类收入,因此应将抵免额考虑在内除适用于股息的任何英国所得税外)公司就其利润应缴纳的英国利得税,以及在以分红比例支付参与优先股的情况下,并以固定利率分得的(1)居民公司在下列其中一项中所支付的股利:(1)居民所支付的股利,应同时计入公司应缴纳的利得税。属于另一领土居民的领土,该领土在该另一领土上应纳税,并且没有通过位于该领土内的常设机构在上述领土内进行贸易或业务,应免税在上述提到的领土内,除对公司的利润或收入应课税的税款外,还应按股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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