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援助的协定。 1966年1月26日在纽约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援助,金融
登记号码:8055
签署年份:1966-01-2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蒙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特别基金)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在执行项目时,任何一方或双方可能利用或提供的属于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的任何设备,材料,供应品和其他财产,应保留其财产,除非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根据政府与特别基金或有关执行机构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8在项目性质要求的适当情况下,政府和特别基金可同意豁免三项。政府应将《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的条件授予某公司或组织以及任何公司或组织的人员,可由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保留,以执行或协助执行一个项目。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针对特别基金或执行机构,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人员或代表根据本协议代表服务提供服务的其他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并应持有特别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上述人员在有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是无害的。缔约双方特此同意,每个项目应由执行机构代表特别基金执行或管理。上述费用应由专项基金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议支付。政府应向专项基金提供专项基金可能要求的有关任何项目或其执行的相关文件,帐目,记录,报表和其他信息。持续的可行性和稳健性,或者涉及政府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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