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边境水域使用水资源的协定。 1964年7月17日在华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边疆
登记号码:8054
签署年份:1966-01-2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波兰
文本语种:俄语,波兰语
除本协定产生的职能外,全权代表的各级官员还应与波兰人民共和国边防专员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紧密合作,确保执行与用水有关的此类任务1961年2月15日条约产生的在边境水域的资源。缔约任何一方除与另一缔约方达成协议外,不得在边境水域进行可能影响该缔约另一方对水资源的使用的任何工程在每种情况下,从边境水域的排水和向边境水域的污水和其他水的排放均应得到缔约双方的批准。为实施本协定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任命一名全权代表政府与在边境水域(以下简称全权代表)及其代表处使用水资源有关的事项es。缔约方应努力保持边境水域清洁,应采用适当程序适当净化污水并减少其危害,并且不得排放任何可能对边境水造成有害污染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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