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5年4月14日在曼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040
签署年份:1966-01-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泰国*
保管国家:泰国
文本语种: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收入或拥有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资本时,在不违反第2款的规定的情况下,第一提及的缔约国应免除该收入。或资本免税,但在计算该人的剩余收入或资本的税时,可采用如果免税收入或资本未免税的话适用的税率。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在缔约国一方具有常设机构,而该所得从该常设机构的应占利润中扣除,则该所得应视为在该缔约国所在缔约国产生(/)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由居民经营的企业。缔约国一方的和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的情况,如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该缔约国的每一方应归于该常设机构。如果该公司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为常设机构的企业进行交易的截然不同的企业,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的来源取得利润或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对公司支付给不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支付任何形式的税收具有未分配利润性质的税,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征税,无论是否nd或未分配利润代表全部或部分由此获得的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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