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国引渡到另一方的不具有该方国籍的人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过境,应在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有第第五条,但可导致过境的犯罪是可以根据本公约直接引渡的犯罪。根据本条被暂时逮捕的人,在被捕后三十天内应予以释放。 ,申请国未收到引渡申请书以及第5条所指文件,如果有关人员在卢森堡被拘留,则通知第二款所指文件之一如果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请求引渡,则第5条第2款不会在同一时期内收到。相同的罪行或不同的罪行,所申请的国家应在考虑所有情况的情况下,自由决定该事项,尤其是随后可将一个申请国从该国引渡到另一国的可能性如果准予引渡,则在被捕者被捕时发现或随后被发现的所有物品均已获得因犯罪行为或可作为证据的,在适用于许可证的国家法律范围内,应予以扣押并将其移交给申请国。同样,不得在不拘捕,起诉或惩罚有关人员的情况下因本公约规定的在引渡前犯下的罪行而被引渡到的国家,但不是被引渡的罪行,除非被引渡的国家投降后,他应出示第5条所述文件的书面同意。...
引渡公约。 1956年7月26日在卢森堡签署pdf预览版引渡公约。 1956年7月26日在卢森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