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缔约方按照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向理事会秘书长发送信函,只要未通知秘书长其接受建议的修正案,它可以提出异议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九个月内对该修正案进行修订。对于无保留批准的任何签署国,在五个国家签署但未批准本公约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保留批准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本公约应自该国无保留地签署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后生效。发送此类通讯已将其接受建议的修正案通知理事会秘书长耳鼻喉科,但前提是,如果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所有接受,则该日期应视为该六个月期限的到期日。理事会应将对根据第3(a)款提出的建议修正案的任何异议,以及根据第3(b)款收到的任何来文,尽快通知所有缔约方和其他签署国。理事会建议秘书长将如此建议的任何修正案文本通知所有缔约国,所有其他签署国,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劳工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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