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道路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4年12月16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道路,运输
登记号码:7999
签署年份:1965-12-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巴拉圭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除非借款人与银行另有协议,否则:(a)借款人有权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从贷款帐户中提款:(i)等同于不时确定的百分比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协议的时间,借款人应为执行该项目A部分所需的合理商品成本(顾问服务除外)支出的金额。贷款协议和债券应为免于根据借款人的法律或在其执行,发行,交付或注册时或与之相关的在其领土上有效的法律应征收的任何税款,并且借款人应缴纳根据税法规定征收的所有此类税款(如有)借款和保证金应以其货币支付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在该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为此,借款人承担该责任,但银行应另作规定。本身同意,如果在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上设置留置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则该留置权将事实上并平等地保证偿还贷款和债券的本金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并且在创建任何此类留置权时均会为此做u200bu200b出明确规定,但前提是,本条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i)购买财产时产生的留置权(仅作为支付此类财产的购买价的担保)可以从本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金额,并受本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取消和暂停权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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