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秘鲁共和国之间的商业交易产生的所有付款,应以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元或可以接受的其他任何自由兑换货币的形式支付,但须遵守有关汇兑和汇兑的法律规定。在每个国家已经生效或将要生效的对外贸易。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所授予的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性签发之日起生效的,对于所有正在执行的合同,直至其完全履行,即使在期满后也应继续有效,应保持一年的有效期,并应视为连续连续一年续签除非缔约一方以书面形式退出,否则每个缔约方应在其到期日前三个月宣布退出。利马市,中华民国五十年六月的第八日,对应于一百六十四年六月六月的第八日。缔约方应按照根据各自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和促进两国之间的商业关系。...
贸易协议。 1964年6月8日在利马签署pdf预览版贸易协议。 1964年6月8日在利马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