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奥地利共和国主管当局应在其接受后不超过六个月内,将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当局所指示的按照(a)款接受的任何人重新进入奥地利领土在他被驱逐出境时具有国籍,该国籍为其接受提供了基础,但根据第4条,比利时国王,卢森堡大公国或荷兰王国必须接受该人,或(a)在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当局的要求下,奥地利共和国主管当局应接受非缔约国一方国民的人,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该人在提出要求之前不到六个月离开奥地利,在奥地利停u200bu200b留了不少于两周之后,以非法方式进入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a)比利时人恩,卢森堡或荷兰政府(视情况而定)应奥地利当局的要求接受非缔约国一方国民的人,如果该人离开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的时间少于六岁在提出要求之前几个月,在有关国家领土内停留了不少于两周之后,以非法方式进入奥地利。荷兰国籍的推定可以通过荷兰当局签发的护照或身份证件(toeristenkaart)来确定,即使该护照或证件不是以适当的形式草拟或在过去十年内过期的,也可以由有效的比利时人或卢森堡外国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指明持有人具有荷兰国籍,应于比利时签证日期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比利时或荷兰外交使团或卢森堡驻卢森堡总领事馆提出接受申请。提交申请书后,应将接受证书传送给奥地利共和国联邦外交部,或将无法接受该人的原因告知接受者。...
关于在边境接受人员的协定。pdf预览版关于在边境接受人员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