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和附件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指的关于难民居住的协定(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公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难民
登记号码:7952
签署年份:1965-09-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法语,荷兰语
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或荷兰王国的主管当局应提供奥地利共和国当局根据《日内瓦公约》第28条的条款和条件签发的旅行证件的持有人。 1951年1月1日,如果该难民合法居住在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或荷兰王国境内,则根据该公约附表第11段制定新的旅行证件:在旅行证件的有效期之后,或(b)连续至少两年的期限。奥地利共和国主管当局应提供比利时王国当局签发的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根据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公约》第28条的条款和条件,卢森堡大公国或荷兰王国如果该难民合法居住在奥地利共和国境内,则该《公约》附表第11条规定:(a)在旅行证件有效期内,或(o)连续至少两年奥地利共和国主管当局应重新接纳居住在比利时王国,卢森堡大公国或荷兰王国境内且奥地利当局已根据下列条件向其签发了旅行证件的难民如果比利时,卢森堡或荷兰当局没有义务根据以下第3条向他签发旅行证件,则应遵守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公约》第28条的规定和条件。比利时王国,卢森堡或荷兰王国应重新接纳居住在奥地利共和国境内且有关国家当局已向其签发旅行证件的难民根据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公约》第28条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奥地利当局没有义务根据上述第1条向他签发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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