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货币转让或根据投资担保从出售的财产转让中获得的乌干达合法货币,包括其贷记,应给予乌干达政府以下列待遇:交换,汇回或使用,但不得少于对类似投资人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国民的资金所给予的资金,该货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由美国政府使用美利坚合众国在乌干达的任何支出。如果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转移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a)在乌干达合法的货币,包括其信贷,(b)任何投资者根据或根据乌干达法律在乌干达的商业活动或赋予其权利的事件而产生的债权或权利投资者根据投资担保付款,或(c)投资者根据乌干达法律在乌干达境内任何财产(不动产或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乌干达政府应承认这种转移关于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适用或对乌干达政府的任何索赔而引起的任何争执,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继任为受让人,或因根据该协议引起付款的事件引起应任一国政府的要求,投资担保应作为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主题,并应在这种谈判中尽可能解决。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保证在美国的投资。乌干达,除非乌干达政府批准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并承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可以保证这种投资。...
交换构成投资担保协议的票据。坎帕拉,1965年5月29日pdf预览版交换构成投资担保协议的票据。坎帕拉,1965年5月29日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