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条约》缔约方之间就原子信息进行合作的协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北约,军事装备,信息,合作
登记号码:7886
签署年份:1965-08-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土耳其,英国,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除非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另有规定,否则提供给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美国原子信息可以由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传达给其成员国,以执行与北约任务有关的职能,但前提是在此类成员国内传播此类原子信息仅限于与需要北约任务有关的特定个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向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通报,包括其军事和民政部门,以及要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提供与北约任务有关的原子能信息的功能,如美国政府确定的原子能信息,是:。即使有此协议,联合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规定其向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或成员国提供的任何原子信息的传播程度,可以指定可能获得此类信息的人员的类别,并施加在认为必要时对信息传播有其他限制。根据本协议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进行承诺的同时,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将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包括其军事和民用组织)以及各成员国进行通讯,与本协定所规定的相同类型的本国原子信息进行通讯。尽管1955年6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北大西洋原子能合作条约》的缔约国1但是,据了解,该协议生效后应取代上述协议,但出于所有目的,应考虑将根据该协议传达的信息视为已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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