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巴基斯坦木尔坦建立技术培训中心的协议。 1964年10月30日在卡拉奇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教育,合作
登记号码:7873
签署年份:1965-08-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巴基斯坦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
荷兰政府根据《行动计划》在巴基斯坦提供咨询或执行职能的专家应被视为“特权人员”,如“根据各种外国援助计划或项目到达的特权人员的关税减让示范规则”所理解的那样“是根据1963年4月18日巴基斯坦政府中央收入委员会的命令制定的。巴基斯坦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对进入巴基斯坦的港口进行清关和临时仓储,并进行运输从那里到荷兰政府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技术培训中心。巴基斯坦政府应赔偿荷兰政府及其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损失,并使他们免受伤害。因死亡,伤害造成的任何和所有责任,诉讼,诉讼,要求,损害,费用或费用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或因本协议涵盖的运营过程中进行的任何善意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损失,但荷兰政府及其专家,代理商或雇员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出于故意疏忽或不当行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与中心有关的清关,储存和运输费用,包括保险费,进出口税以及与设备和其他物品有关的任何其他税款,为此目的,巴基斯坦政府应提供土地,建筑物(包括家具),教学人员和其他必要人员,并应向荷兰政府提供资金,物资和服务。满足与中心运作有关的经常性需求,并总体上应确保其活动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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