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和平部队相关协议的票据。 1962年11月21日至23日在圣何塞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志愿者,和平
登记号码:7861
签署年份:1965-07-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哥斯达黎加,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为了使美国政府能够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哥斯达黎加政府将收到和平部队的一名代表,以及该代表的这些人员和美国私营组织的这些人员,根据与该组织签订的合同履行职责。哥斯达黎加政府可以接受的美国政府。哥斯达黎加政府将给予与美国政府签订合同的美国私人组织人员同等待遇,以支付关税或根据自愿者协议向哥斯达黎加引入供自用的个人财产的其他费用。美国政府将按照哥斯达黎加政府的要求并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批准,提供和平队自愿者。各国在哥斯达黎加执行共同商定的任务。哥斯达黎加政府通知美国政府已批准该通知之日起生效,该通知应一直有效至任一政府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九十天后。本协议应自哥斯达黎加政府通知美国政府该协议已获批准之日起生效,并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任一政府以书面通知对方打算终止该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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