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由一个缔约方指定的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本协定所涵盖的航空服务上经营的飞机,以及在上述飞机上保留的燃料,润滑油,备件,正常设备和飞机仓库的供应品一但到达或离开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就免于关税,检查费或其他类似的关税和费用,即使该供应品是在该领土内的航班上或在此类飞机上使用或消耗的。(b) “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已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款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为其打算指定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空公司。本协议,经营上述通知中提及的航空服务每一缔约方保留扣留或撤销经营权的权利如果缔约另一方指定的任何航空公司不信纳缔约另一方国民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或者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所指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6)由缔约方指定的或由其指定的航空公司引入或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乘坐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和设备。缔约另一方(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在关税,检查费或其他国家关税方面应给予国民或最惠国待遇。本协定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均应已在7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注册1944年12月。...
航空运输协议。 1961年8月15日在赫尔辛基签署pdf预览版航空运输协议。 1961年8月15日在赫尔辛基签署pdf完整版